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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常能听到人家问,解雇能力不足的员工难道不是理所当然的事吗?按照现在的日本劳动法律,要立刻解雇能力不足的员工是非常困难的事。
裁判所至今还是以终身雇佣制为前提,对能力不足的员工,公司负有对其进行指导教育的义务。因此,要解雇能力不足的员工是非常困难的事。
刚才也说过了,要解雇能力不足的员工是很困难的,并且裁判所会要求公司出示员工能力不足的证据。而要证明能力的有无是非常困难的事,作为证人的人事担当者、总务担当者需要承受很大的精神负担。因此,公司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,达成离职的意见是防止纠纷的有效解决办法。
首先,公司要对能力不足员工做指导和教育,同时请留下指导和教育的书面证据。通过指导和教育,员工是否有改善等结果也必须要留下书面的材料。
经过教育指导后,能力不足的员工如果工作成绩仍无变化的话,请实施岗位调动。到解雇为止公司能做的对策裁判所都会非常重视。
经过岗位调动后,工作成绩仍无变化时,就应该实施降薪降职措施。在降薪降职之前请做一次劝退处理。
此种情形的降薪降职并非是惩戒处分。只不过虽然不是惩戒处分,就业规则里也应该有规定。降薪也只能降10%左右。如果降薪降职太多的话,裁判所有可能会认定为无效。另外,有效的处分是从重要岗位上降下来,这样该重要岗位的津贴也自动减少了。
如果接受劝退的话,另外加退职金也是可以的,应按家庭成员的构成来计算金额。
如果达成协商一致离职的意见时,请做好完善的合意书。合意书的内容请与专门人士相量,如果文字内容有漏洞的话,很可能会再起纠纷。
在劝退时,为了避免员工主张离职是因为受到了胁迫、欺诈等,必须要2名以上的人在场。